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419號
聲 請 人 嘉曜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偉民
訴訟代理人 蕭仁杰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富川檢測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對
於中華民國108年 9月11日本院裁定(108年度台上字第1249號)
,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查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 507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 108年度台上字第124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 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李 媛 媛
法官 黃 麟 倫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高 金 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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