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9年度,1338號
TPSV,109,台聲,1338,2020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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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338號
聲 請 人 魏永彬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害專利
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08年12月19日本院裁
定(108年度台抗字第102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 507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 108年度台抗字第102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泛言其無須委任律師,其說明比律師還清楚等語。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 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李 媛 媛
法官 黃 麟 倫
法官 林 恩 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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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