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參加訴訟
最高法院(民事),台抗字,109年度,970號
TPSV,109,台抗,970,2020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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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970號
抗 告 人 張溪石
      黃俊豪
上列抗告人因華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祭祀公業法人臺北縣游光
彩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參加訴訟,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
月9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4年度建上字第73號),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法律上利害關係,係指本訴訟之裁判效力及於第三人,或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地位將因本訴訟之結果受影響而言。本件華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拓公司)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新北地院)起訴,主張伊與祭祀公業法人臺北縣游光彩(下稱祭祀公業游光彩)於民國100年11月23日、同年12月14日、101 年1月11日依序簽訂不動產合建開發契約書、不動產合建開發契約書補充條款、補充協議書(下稱系爭契約),由祭祀公業游光彩提供坐落新北市中和區南工段(下稱南工段)第783、785至790、769、1071、1072地號土地與伊合建(下稱系爭合建案),並於100年12月5日會同第三人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銀行)簽訂不動產信託契約,約定祭祀公業游光彩應將上開土地信託登記予新光銀行。詎祭祀公業游光彩迄未辦理○○段第786地號土地之信託登記,及未依約點交地上物即門牌號碼新北市○○路000號、211之1 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構成給付遲延,應給付伊違約金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及賠償伊所受損害2億5,000萬元等情,求為命祭祀公業游光彩將南工段第786地號土地信託登記予新光銀行,將系爭房屋點交予伊,及給付伊3 億元本息之判決(祭祀公業游光彩對華拓公司提起之反訴,新北地院為其敗訴之判決,其未提起第二審上訴,不予贅敘)。抗告人以渠等於100年12月7日分別與華拓公司間就系爭合建案訂有投資協議書(下稱系爭投資協議),為輔助華拓公司,向原法院聲請參加訴訟,祭祀公業游光彩則聲請原法院駁回抗告人之參加。原法院以:抗告人非系爭契約當事人,渠等與上訴人簽訂系爭投資協議,投資系爭合建案,乃另一獨立之法律關係,與本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無涉。抗告人依系爭投資協議約定,得向華拓公司請求利潤分配及返還出資,得逕就銷售價金取償或請求違約賠償等權利,不因本件訴訟關於系爭契約效力之認定結果而受影響。縱華拓公



司因本件訴訟敗訴致無法履行系爭投資協議,抗告人僅具經濟上之利害關係,渠等就本件訴訟非屬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第三人。因認祭祀公業游光彩聲請駁回參加,為有理由,爰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參加,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陳 真 真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王 金 龍
法官 鄭 純 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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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