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109年度,3號
IPCA,109,行專訴,3,202007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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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9年度行專訴字第3號

原   告 孫春雨 

訴訟代理人 劉冠廷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訴訟代理人 張耀文  
參 加 人 歐林秀卿 
訴訟代理人 簡秀如律師
 陳初梅律師
  游舒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
8 年11月27日經訴字第1080631473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並經本院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事實概要
壹、原告於民國(除以下有特別註明者外均同)98年5 月8 日以 「切割脆性材料的刀輪及其加工方法」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 ,申請專利範圍共20項(後修正為18項),經被告編為第98 11528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發給發明第I477375 號專利證 書(下稱:「系爭專利」)。
貳、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2 項規定, 對之提起舉發。原告則於107 年10月17日提出系爭專利之申 請專利範圍更正本,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的更正申請符 合規定,依該更正本審查,以108 年6 月18日(108 )智專 三(三)02063 字第1082056688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10 7 年10月17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請求項1 至9 、 11至15、17至20舉發成立,應予撤銷」、「請求項10、16舉 發駁回」之處分(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原處分有 關「請求項1 至9 、11至15、17至20舉發成立,應予撤銷」 部分,提起訴願,經經濟部同年11月27日經訴字第10806314 730 號訴願駁回,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訴訟,並經本院命 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




乙、當事人之聲明及陳述要旨
壹、原告方面
一、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限定的技術特徵,即" 所述盤面具有格 線槽6",及其對應解決的技術問題與達成的功效,是用於塗 以固體潤滑劑並解決潤滑問題;反觀證據6 ,圖14A 及圖14 B 及說明書所公開於刀輪接收器17的內表面具有四個放射狀 分佈的槽17a ,係用於防止玻璃屑、灰塵或類似物集中在切 割刀輪22的邊緣,足見證據6 的槽17a 既非形成在刀輪22的 輪面(盤面)上,亦非用來供塗以固體潤滑劑並解決潤滑問 題。證據7 圖15是包括圖1 及圖3 (b )所示的槽3a的結構 基礎,以及其說明書公開揭露的技術,是在於劃線輪之軸孔 內周面形成有槽3a,以供劃線輪之兩側面與刀刃固定件之內 壁之接觸面積減少,因而減少劃線輪旋轉時之摩擦阻力,亦 於圖15增設有在兩側面延伸於一致方向的凹部9 以去除摩擦 所產生之粉塵。故證據7 的槽3a及凹部9 所要解決的問題及 其達成的功效,不同於系爭專利之前述技術特徵。二、證據6 主要為針對用於夾持切割刀輪的夾持器具上的改良, 而非論究切割刀輪本身的變化與否,故縱使倘若為降低切割 刀輪與刀輪接收器接觸面之摩擦力,亦應是具備很大的可能 性是著眼刀輪接收器或刀輪夾持器來做變化,例如證據6 所 示的各實施例中,其均是針對刀輪夾持器10/20 或者針對外 加的刀輪接收器17來做改良,故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 識者而言,並不會輕易思及將刀輪接收器17的槽17a 轉用至 切割刀輪22本身的盤面上。故證據6 的槽17a與系爭專利的 格線槽6 之設置目的截然不同。證據7 圖15所公開的溝槽( 圖中未標號),實與圖1 及圖1 和圖3 (b )的槽3a相符, 是一種於刀輪的軸孔的內周面上所形成之沿軸向(輪厚度方 向)呈既定長度的槽,證據7 所示結構與系爭專利之設於刀 輪盤面2 上的格線槽6 槽與槽間形成有間隔以呈現格子狀, 兩案的槽並非相同,加上系爭專利之格線槽作用是供固體潤 滑劑塗佈於其中,此亦未由證據7 所揭露。故倘若真是為了 減少摩擦力,證據6 、7 主要是利用減少接觸面積的方式來 達成該效果,而非塗以固體潤滑劑並解決潤滑問題為之,是 不應僅單論究減低摩擦力為由即簡單認定證據6 、7 所揭示 的內容等同於系爭專利所載之格線槽的特徵。
三、證據8 公開了藉由供應固體潤滑劑使刀片與軸支部之摩擦阻 力減少,故能延長刀片及刀片支持具之壽命。但是,證據8 中提及的前述作用並非是" 格線槽" 的作用,而是針對用於 夾持刀片2 的刀片支持具1 上的改良,即刀片支持具側之凹 部,形成具有曲面的鐘形,且將刀片支持具構成從其外側能



供應固體潤滑劑至刀片支持具凹部,也就是針對如圖2 、圖 5 所示刀片支持具1 的軸承3a/5a 及呈凹部狀的軸支部3b/5 b 的改良,而非論究刀片2 本身的變化與否;故縱使證據8 提及固體潤滑劑是從軸支部5b供應,其主要目的是讓刀片支 持具1 的凹部處供應有潤滑劑,與系爭專利在刀輪盤面上的 格線槽供固體潤滑劑的塗佈,兩者是針對不同對象所為的結 構配置,故證據8 公開的技術內容,明顯與系爭專利請求項 1所載設在刀輪盤面2上的格線槽6有所不同。四、倘真令證據6 至8 結合至證據2 、3 任一項或其組合的話, 根據證據6 至8 有限之教示內容予以結合至證據2 、證據3 ,亦僅能得知其結構是要解決碎玻璃、灰塵或類似物質經由 溝部(凹槽)17a 散佈出去的問題,或藉由在劃線輪之兩側 面設置凹部,能去除摩擦所產生的粉塵的問題,而無法得知 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記載的技術特徵(即所述盤面具有格線 槽),以達成系爭專利解決潤滑問題的功效。因此,系爭專 利請求項1 具進步性。
五、證據7 圖15所公開的溝槽,與圖1 及圖3 (b )的槽3a相符 ,是一種於刀輪的軸孔的內周面上所形成之沿軸向(輪厚度 方向)呈既定長度的槽,證據7 主訴在於劃線輪的結構細部 配置,但證據7 並無給出該槽之加工方法的教示,加上該槽 僅為一種凹部結構,並非同於系爭專利所載設於盤面上的格 線槽配置,故對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也不會想到 在刀輪盤面上加工形成有格線槽的步驟。倘真要在盤面上加 工出槽孔,槽孔的加工方法不可能僅限單一作法,而是可能 有各種不同的加工步驟以加工成形出槽孔,故單由證據7 的 刀輪軸孔內周面上的槽的結構,不足以得出系爭專利請求項 15所載的格線槽加工步驟。
六、系爭專利請求項15,是需包括有針對刀輪的V 形切割刃部邊 緣進行加工及針對刀輪的盤面加工形成格線槽的步驟,因而 可讓刀輪形成有切割刃和凹陷結構(於V形切割刃部的邊緣 棱線上)及格線槽(於盤面上);反觀證據2 、3 、6 、8 ,均未揭露在刀輪盤面上有任何槽孔設計,更遑論設有格線 槽,故既然盤面無槽孔設計,對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 識者亦不會想到在刀輪盤面上加工形成有格線槽的步驟。證 據2 、3 的雷射加工步驟是供刀輪的切割刃與凹陷結構的成 形,但證據2 、3 無給出刀輪的盤面需加工形成槽的教示及 必要性,也未給出其雷射加工步驟亦適用於刀輪盤面的槽加 工形成;況且,切割刃與凹陷結構是位於刃部的邊緣棱線上 ,但系爭專利的格線槽不是位於刃部邊緣上,而是在盤面上 ,代表系爭專利的格線槽與證據2 、3 的雷射加工的標的及



標的位置皆非相同,故單由證據2 、3 僅針對刃部邊緣的加 工步驟,並無法據此得出該刃部邊緣的加工步驟必適用於盤 面形成槽的加工步驟。
七、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舉發成立部分均撤銷。貳、被告方面
一、證據2 、3 、6 至8 均為劃線刀輪相關技術領域,具有技術 領域關聯性;另證據2 、3 、6 至8 均是利用刀輪對脆性材 料做劃線或切割,具有作用、功能之共通性,因此,證據2 、3 、6 至8 應具有組合動機。證據6 、7 說明書雖未記載 系爭專利之格線槽塗以固體潤滑劑以解決潤滑問題,惟證據 6 、7 均是關於刀輪與其支持件間接觸面的摩擦問題,而在 兩相對轉動元件接觸面之溝槽塗布固體潤滑劑或滲入液體潤 滑劑,來改善潤滑問題,本即系爭專利相關技術領域之通常 知識,此可由證據8 說明書第7 頁第7 至11行揭示向刀片支 持具側之凹部供應固體潤滑劑,作為潤滑之用得以印證。因 此,由證據6 第14A 和14B 圖揭露「該刀輪接收器17之一內 表面係各具有凹槽17a 」,及說明書第19頁第10至12行記載 「刀輪接收器能夠防止側壁的內表面不會被磨耗」,可知該 凹槽除了可防止玻璃屑、灰塵或類似物集中在切割刀輪的邊 緣外,應能客觀認定該凹槽以塗布固體潤滑劑來改善潤滑, 為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顯而易知的問題或 可容易想到的問題。證據7 摘要及第15圖揭露「在劃線輪之 軸孔及側面形成溝槽,來減低軸孔內周面與旋轉軸之摩擦, 或刀刃固定件之內壁與劃線輪側面之摩擦其中該凹槽」,可 知該槽3a除了運用減少接觸面積以使劃線輪旋轉之摩擦阻力 減少、凹部9 能去除磨擦所產生之粉塵外,應能客觀認定該 凹槽以塗布固體潤滑劑來改善潤滑,為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 中具有通常知識者顯而易知的問題或可容易想到的問題,故 證據6 、7 或其結合所揭示的技術內容應有被結合至證據2 、3或其結合的動機。
二、證據8 說明書第7 頁已記載「保持刀片之刀片支持具側之凹 部…藉由供應固體潤滑劑使刀片與軸支部之摩擦阻力減少, 故能延長刀片及刀片支持具之壽命」,可知當刀片支持具側 之凹部供應固體潤滑劑,而使得刀片與軸支部之摩擦阻力減 少,具有潤滑作用,即相當於系爭專利刀輪盤面或軸孔之隔 線槽供應固體潤滑劑,作為刀輪與支撐件(刀架、刀軸)潤 滑之用,因此在相同功效基礎下,將設置於刀片支持具側之 凹部改為設置於刀輪盤面,僅為格線槽設置位置的簡單變更 ,故證據6 、7 、8 所揭示的技術內容如前所述,應有被結 合至證據2 、3或其結合的動機。




三、系爭專利與證據6 之差異在於:系爭專利將格線槽設置在刀 輪盤面,證據6 則將格線槽設置在支撐刀輪的刀輪接收器之 側壁,兩者同樣為了解決刀輪與支持構件之接觸面的摩擦問 題,將設置於刀輪接收器之線槽改為設置於刀輪盤面,僅為 格線槽設置位置的簡單變更,且不具有無法預期之功效。再 者,即便證據6 主要針對夾持切割刀輪的夾持器具上的摩擦 問題改良,並非表示無從論究切割刀輪本身的變化,因兩相 對轉動元件接觸面之摩擦阻力為長久存在問題,為解決該問 題,自然容易想到在兩接觸面之任一者去做改良,故基於證 據6 所揭示刀輪接收器的槽作為摩擦問題改良,所屬技術領 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應能輕易思及將刀輪接收器的槽 轉用至切割刀輪本身的盤面上。
四、證據7 摘要及第15圖揭露「在劃線輪之軸孔及側面形成溝槽 ,來減低軸孔內周面與旋轉軸之摩擦,或刀刃固定件之內壁 與劃線輪側面之摩擦其中該凹槽」,與系爭專利設於刀輪盤 面上的格線槽相較,兩者同樣為了解決刀輪與支持構件之接 觸面的摩擦問題,將設置於劃線輪之溝槽改為格線槽,僅為 溝槽形狀的簡單變更,且不具有無法預期之功效。況且,系 爭專利該格線槽用來供塗以固體潤滑劑並解決潤滑問題,如 前所述,證據7 該凹槽亦能顯而易知的以塗布固體潤滑劑來 改善潤滑問題,因此,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應能 輕易思及將該單一凹槽變更為格狀之線槽。
五、證據7 將設置於劃線輪之溝槽改為格線槽,僅為溝槽形狀的 簡單變更,及依據證據6 、8 之記載,可輕易於刀輪盤面形 成格線槽,理由已業如前述,因此,不會有原告所稱所屬技 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不會想到在刀輪盤面上加工形成有 格線槽的步驟之情形。系爭專利格線槽之雷射加工步驟方法 係與前述證據2 、3 之切割刃與凹陷結構之雷射加工步驟方 法相似,均包含設定掃描間距、刀輪盤面與雷射裝置搭配之 配置、聚焦雷射光束於刀輪盤面待加工處、通過雷射參數控 制加工深度等步驟,為因應加工對象的形狀及設置位置差異 ,自然會將上述雷射加工步驟之參數做調整控制,而該調整 控制係經邏輯分析、推理或例行工作即能預期得到,該系爭 專利之整體為顯而易知。因此,參酌證據2 、3 之切割刃與 凹陷結構之雷射加工步驟,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可輕易得知前述輪盤面上加工格線槽的步驟,且具有無法預 期之功效
六、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參、參加人方面
一、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文義範圍顯未進一步界定系爭格線槽塗



有潤滑油,或具有「用來供塗以固體潤滑劑」之用途或功能 ,要難謂該內容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技術特徵。退萬步言 之,即使認為系爭格線槽應依據系爭專利說明書之敘述,屬 於塗以固體潤滑劑之用途,惟該用途僅是物之目的或使用方 式之描述,該用途對所要求保護之物(即盤面)本身(結構 、形狀等)並無影響,亦未排除系爭格線槽亦具有如證據6 或7 所述之減少盤面接觸面積、減輕盤面重量及排除粉塵之 用途。換言之,系爭格線槽並未因適用塗佈固體潤滑油之用 途而另外隱含某種特定結構。故該用途對「具有格線槽之盤 面」是否符合新穎性或進步性之判斷仍不生作用。二、系爭專利係關於一種切割脆性材料的刀輪及其加工方法,證 據2 、3 、6 、7 亦皆為劃線刀輪相關之發明,證據8 為切 割脆性材料刀具的支持具,證據2 、3 、6 、7 、8 彼此間 及與系爭專利之間顯具有技術領域的高度關聯性、所欲解決 之問題的關聯性、功能或作用上的關聯性。本領域具有通常 知識者取得這些同領域之先前技術後,彼此對應參照、交叉 應用,並無困難或不合理之處。原告於起訴狀第8 頁自承: 「證據8 公開了藉由供應固體潤滑劑使刀片與軸支部之摩擦 阻力減少」,故原告已經承認證據8 所欲解決之問題亦與潤 滑、減少摩擦力有關。基於同一技術領域、欲解決問題之關 聯性,本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能夠合理地參酌證據8 之技術 內容並與證據2 、3 、6 、7 之各者組合。
三、證據6 雖未揭示槽17a 係形成在刀輪22的輪面(盤面)上, 惟其已揭示在刀輪與其支持構造之接觸面作耐磨或增加滑行 性能之表面處理,並且形成格線槽。系爭專利將該格線槽由 刀輪接收器之內表面改為形成於刀輪之輪面,本係位置之簡 單變更,亦不具有不可預期之功效,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 具有通常知識者顯可據證據2 、3 之各者或其組合,再參酌 證據6 ,本於其通常知識而獲致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發明。 證據7 雖未明確揭示盤面之溝槽係格線槽,惟圖15僅為其發 明之例示之一,並非用以限定該發明之態樣。證據7 已揭示 可在刀輪盤面上形成溝槽,而溝槽之形狀對通常知識者而言 僅為一種簡單變更,且不具任何無法預期之功效,系爭專利 就格線槽形狀本身亦無任何功能之說明。該發明所屬技術領 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顯可據證據2 、3 或其組合與證據7 之 結合,再參酌通常知識而獲致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發明。四、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中格線槽顯未限定於「供固體潤滑劑塗佈 」之用途,且為解決潤滑問題,在彼此有相對運動之接觸面 設置各式溝槽,並滲入潤滑劑以解決潤滑問題,本即機械領 域之通常知識(參加人茲提出早年教科書參證1 號、2 號對



於機械負載面實施潤滑之說明,以輔助證明系爭專利申請日 前本領域之通常知識及一般技術水準;其中,如參證1 號第 182 頁第(4 )點與圖10.6揭露溝槽式潤滑油槽、參證2 號 第140 頁倒數第3 至4 行及第143 頁圖8-17在「扇形面」上 設置「油溝」(此亦格線槽之一種)之揭露),又如證據8 亦早已揭示向刀片支持具側之凹部供應固體潤滑劑,以及在 軸支部實施表面改質硬化用之被覆處理(例如固體潤化劑被 覆處理等)等內容,可證明為解決潤滑問題,於刀輪與支持 元件之接觸面設有之槽中塗佈固體潤滑劑,係屬通常知識, 亦不具無法預期之功效。證據8 的固體潤滑劑亦係為減少軸 支部與支持具側之摩擦力,即證據8 的凹部係為鄰接刀輪軸 支部與支持具之接觸面供應固體潤滑劑之構造。根據通常知 識,隨著刀輪旋轉,固體潤滑劑將會自接觸面流失,而藉由 於凹部供應潤滑劑,將能保持較多固體潤滑劑,進而發揮較 長的潤滑效果。系爭專利之格線槽同樣係為供給鄰接之支持 具之接觸面潤滑劑,並欲解決隨刀輪旋轉、固體潤滑劑將自 接觸面流失之課題。職是,凹部或格線槽皆係可向刀輪及支 持具之接觸面供給固體潤滑劑之形狀,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 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可依據實際需求,在不過度實驗之情況 下,根據其接觸面之面積及形狀進行適宜之選擇,亦不具有 實質差異。
五、對於同一素材的表面進行去除加工,並相對於加工之對象而 調整雷射照射之適當方向,皆屬通常知識,該發明所屬技術 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根據該通常知識,顯可易於思及可將 加工刀輪刃部邊緣的加工步驟適用於刀輪盤面。況且,系爭 專利中用以形成刀輪刃部與盤面之雷射加工方法並無不同; 系爭專利說明書第9 頁倒數第6 行至第10頁第7 行等內容, 已揭示用以加工刃部與系爭格線槽之雷射加工步驟具有相同 波長、功率範圍、掃描速度及掃描間距範圍。甚者,系爭專 利說明書第10頁第5 行至第7 行進一步揭示:「本專利提出 的用鐳射掃描的加工方式可以通過調整鐳射參數和加工參數 在刀輪材料的任意區域去除指定的深度」,亦自承以雷射對 刃部之加工步驟與系爭格線槽之加工之技術手段係為共通, 並無任何特殊之差異或無法預期之功效。
六、加工刃部與系爭格線槽之雷射加工步驟皆包含設定掃描間距 、刀輪盤面與雷射裝置搭配之配置、聚焦雷射光束於刀輪盤 面待加工處、通過雷射參數控制加工深度等步驟,此等特徵 皆已經證據2 、3 揭示(例如:證據2 第19頁倒數第6 至8 行揭露「雷射光束焦點可平行於小型輪的轉動軸線D 移動, 以便在小型輪的外周緣製作凹部,形成齒結構、肌理」),



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據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 有通常知識者根據「證據6 、7 之各者或其組合」與「證據 2 、3 之各者或其組合」、或「證據6 、7 之各者或其組合 」與證據8 之組合與「證據2 、3 之各者或其組合」之組合 既已可想見在刀輪盤面上經加工而具有格線槽,顯能再基於 上開刀輪加工之雷射加工步驟,將其利用於刀輪盤面之格線 槽加工。
七、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丙、得心證之理由
壹、按「發明專利權得提起舉發之情事,依其核准審定時之規定 」,現行專利法第71條第3 項本文定有規定。查系爭專利係 於98年5 月8 日提出申請,經被告於104 年1 月29日核准審 定(見乙證2 卷第14、97頁)。準此,系爭專利是否具有舉 發之情事,應依103 年1 月22日修正公布、同年3 月24日施 行之專利法(下稱:「核准時專利法」)為斷。貳、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認:「證據2 、3 或其組合」與「證據 6、7 或其組合」之組合或「證據2 、3 或其組合」與「證 據8 」與「證據6 、7 或其組合」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 請求項1 至9 、14、15、18至20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 2 項不具進步性規定;「證據2 、3 或其組合」與「證據7 」之組合或「證據2 、3 或其組合」與「證據8 」與「證據 7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至13、17違反核准時 專利法第22條第2 項不具進步性規定(見本案卷第72至91頁 、第108 至144 頁)。是以本件爭點應為:一、證據2 、6 的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9 、14、15 、18至20不具進步性?
二、證據3 、6 的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9 、14、15 、18至20不具進步性?
三、證據2 、3 、6 的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9 、14 、15、18至20不具進步性?
四、證據2 、7 的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9 、14、15 、18至20不具進步性?
五、證據3 、7 的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9 、14、15 、18至20不具進步性?
六、證據2 、3 、7 的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9 、14 、15、18至20不具進步性?
七、證據2 、6 、7 的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9 、14 、15、18至20不具進步性?
八、證據3 、6 、7 的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9 、14 、15、18至20不具進步性?




九、證據2 、3 、6 、7 的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9 、14、15、18至20不具進步性?
十、證據2 、6 、8 的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9 、14 、15、18至20不具進步性?
十一、證據3 、6 、8 的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9 、 14、15、18至20不具進步性?
十二、證據2 、3 、6 、8 的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 9 、14、15、18至20不具進步性?
十三、證據2 、7 、8 的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9 、 14、15、18至20不具進步性?
十四、證據3 、7 、8 的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9 、 14、15、18至20不具進步性?
十五、證據2 、3 、7 、8 的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 9 、14、15、18至20不具進步性?
十六、證據2 、6 、7 、8 的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 9 、14、15、18至20不具進步性?
十七、證據3 、6 、7 、8 的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 9 、14、15、18至20不具進步性?
十八、證據2 、3 、6 、7 、8 的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1 至9 、14、15、18至20不具進步性?十九、證據2 、7 的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至13、17不 具進步性?
二十、證據3 、7 的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至13、17不 具進步性?
二一、證據2 、3 、7 的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至13、 17不具進步性?
二二、證據2 、7 、8 的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至13、 17不具進步性?
二三、證據3 、7 、8 的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至13、 17不具進步性?
二四、證據2 、3 、7 、8 的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至 13、17不具進步性?
參、按發明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 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核 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2 項規定參照)。次按:「關於申請專 利之發明是否具有進步性,實務上係依下列步驟進行判斷: (1 )確定申請專利之發明的範圍;(2 )確定相關先前技 術所揭露之內容;(3 )確定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 常知識者之技術水準;(4 )確認該發明與相關先前技術所 揭露之內容間的差異;(5 )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



常知識者參酌相關先前技術所揭露之內容及申請時之通常知 識,是否能輕易完成申請專利之發明」(最高行政法院106 年度判字第651號判決意旨參照)。
肆、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一、技術內容:
(一)所欲解決的問題:
對於第一種結構的刀輪,刀輪刃部是圓弧以及類似圓弧的 凹陷結構和凸起結構。但是這種結構主要是針對解決切割 中的滑刀造成的切割問題。在進行玻璃切割時會無規則地 擠壓玻璃,使玻璃產生多向的應力,並最終造成放射狀裂 紋,對玻璃切割造成嚴重的破壞。對於第二種結構的刀輪 ,刀輪刃部是矩形凹陷和矩形凸起結構。這種結構在玻璃 切割時,矩形凹陷會被切割時產生的玻璃微粉末填充,造 成堵塞,導致切割出現切入不順。對於第三種結構的刀輪 ,刀輪刃部是梯形凹陷和倒梯形凸起結構,這種梯形凹陷 和倒梯形凸起形成一個銳角。與第二種結構刀輪相似,這 種結構在玻璃切割時,梯形凹陷也會被切割時產生的玻璃 微粉末填充,造成堵塞。中國大陸專利授權公告號CN0000 000C和CZ000000000000.0中提出的用鐳射加工的方法,雷 射光束的方向相對於刀輪盤面是垂直的。在刀輪外邊緣棱 線部位加工微結構時,雷射光束必須貫穿材料或者說切斷 材料才能形成微結構,而中國大陸專利授權公告號CZ0000 00000000.0中提出的雷射光束相對於刀輪盤面的運行軌迹 是一個閉合或者不閉合的曲線,鐳射加工時必須把包含在 曲線內的刀輪材料整個切除下來,達到與原刀輪分離的目 的。此方法不能夠在材料上去除一個具有一定深度的區域 。另外刀輪進行工作時,固定刀輪的刀架與刀輪盤面以及 刀軸與刀輪軸孔之間會高速摩擦而需要潤滑,使用液態潤 滑劑會造成玻璃污染,所以刀輪潤滑也是急需解決的問題 (見乙證2 卷第53頁正面至54頁反面【先前技術】欄)。(二)技術手段:
一種切割脆性材料的刀輪,包括由第一曲面、第二曲面以 及外邊緣棱線形成的角度為第一角的V 形切割刃部、圓形 盤面和中心軸孔,切割刃部的外邊緣棱線一周具有交替分 佈的切割刃和凹陷結構:每個切割刃包括第一、第二曲面 的局部以及第一側面、第二側面、第三側面和第四側面, 第一、第二曲面局部的相交線為第一段,第一、第二側面 的相交線為第二段,第三、第四側面的相交線為第三段, 其中第一曲面與第二曲面局部和第一段形成刃口一,第一 側面、第二側面和第二段形成刃口二,第三側面、第四側



面和第三段形成刃口三(見乙證2 卷第55頁正面摘要)。二、主要圖式(見乙證2 卷第42至43頁): 圖1 (a )為刀輪正視圖;圖1 (b )為圖1 (a )中圓形 區域A1的局部放大圖;圖1 (c )為圖1 (b )的背面;圖 2 (a )是刀輪的側視圖;圖2 (b )是圖2 (a )中區域 A2的局部放大;圖3 (a )是刀輪的剖視圖;圖3 (b )是 圖3 (a )中區域A3的局部放大;圖4 (a )為刀輪的切割 刃和凹陷結構的鐳射加工方法示意圖;圖4 (b )為單向鐳 射掃描加工模式;圖4 (c )為往復鐳射掃描加工模式;圖 4 (d )為回轉鐳射掃描加工模式;圖5 (a )為所加工的 刀輪在玻璃材料上切割示意圖;圖5 (b )為圖5 (a )中 圓形區域A5的局部放大圖;圖5 (c )為切割後玻璃表面切 痕和裂紋的示意圖。
三、申請專利範圍分析:
依專利法第68條第3 項規定,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 經更正公告者,溯自申請日生效。查參加人於107 年8 月2 日就系爭專利全部請求項提起舉發(見乙證1 卷第90至103 頁),於系爭專利舉發程序進行中,原告於107 年10月17日 向被告申請更正申請專利範圍(見乙證2 卷第102 頁正面、 反面、乙證1 卷第191 至194 頁、第233 至236 頁),經被 告審定准予更正並於108 年7 月21日公告(見乙證1 卷第21 7 頁反面、第230 頁反面)。經更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已 刪除原請求項10、16,其中第1 、15項為獨立項,其餘均為 附屬項。更正後之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9 、11至15、17至20 之文義內容依序如下(見乙證1 卷第191 至194 頁、第233 至236 頁、本案卷第31至36頁):
(一)請求項1 :一種切割脆性材料的刀輪,包括由第一曲面、 第二曲面以及外邊緣棱線形成的角度為第一角的V 形切割 刃部、圓形盤面和中心軸孔,所述盤面具有格線槽,V 形 切割刃部的外邊緣棱線一周具有交替分佈的切割刃和凹陷 結構,其特徵在於:每個所述的切割刃包括第一曲面和第 二曲面的局部以及第一側面、第二側面、第三側面和第四 側面,第一曲面局部和第二曲面局部的相交線為第一段, 第一側面和第二側面的相交線為第二段,第三側面和第四 側面的相交線為第三段,其中第一曲面局部、第二曲面局 部和它們的相交線第一段形成V 形刃口一,第一側面、第 二側面和交線第二段形成刃口二,第三側面、第四側面和 交線第三段形成刃口三。
(二)請求項2 :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切割脆性材料 的刀輪,其特徵在於:所述切割刃中的所述V 形刃口一的



夾角為第一角,第一角的角度範圍為70度-170度,所述刃 口二的夾角為第二角,第二角的角度範圍為30度至330 度 ,所述刃口三的夾角為第三角,第三角的角度範圍也為30 度至330 度,第一段的長度範圍為5um-2000um,第二段的 長度範圍為0.5um-300um ,第三段的長度範圍為0.5um-30 0um。
(三)請求項3 :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切割脆性材料 的刀輪,其特徵在於:所述的切割刃的第一側面、第二側 面、第三側面和第四側面是平面或曲面。
(四)請求項4 :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切割脆性材料 的刀輪,其特徵在於:所述交替分佈的切割刃的外形和角 度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
(五)請求項5 :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切割脆性材料 的刀輪,其特徵在於:所述的凹陷結構的底部是平面或曲 面,可以是凹陷的或者是凸起的。
(六)請求項6 :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切割脆性材料 的刀輪,其特徵在於:所述的凹陷結構的底部也可以是由 第一底面和第二底面構成的角度為第四角的刃口四,第四 角的角度範圍為1 度至359 度,其中刃口四的第一底面和 第二底面的相交線為第四段,棱線第四段的長度範圍為3u m-2000um。
(七)請求項7 :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切割脆性材料 的刀輪,其特徵在於:相鄰兩個所述的切割刃之間的第一 側面、第二側面、第三側面和第四側面也是一個凹陷結構 的側面,所述的凹陷結構是具有第一側面、第二側面、第 三側面和第四側面的任意形狀的凹陷。
(八)請求項8 :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所述之切割脆性材料 的刀輪,其特徵在於:所述的凹陷結構在遠離棱線第一段 的部位處可以具有第五側面,也可以是第一底面、第二底 面和第一曲面、第二曲面的圓滑過渡。
(九)請求項9 :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切割脆性材料 的刀輪,其特徵在於:所述切割刃和所述凹陷結構的數目 範圍為30-3600 個,相鄰切割刃或凹陷結構相對於刀輪盤 面中心的夾角第五角的角度範圍為0.1 度-12 度,各個相 鄰切割刃或凹陷結構所對應的夾角第五角的角度可以相同 也可以不同。
(十)請求項11: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切割脆性材料 的刀輪,其特徵在於:所述軸孔具有格線槽。
(十一)請求項12: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所述之切割脆性材 料的刀輪,其特徵在於:所述盤面和所述軸孔具有的格



線槽可以是直線線槽或者曲線線槽,可以是平行線槽或 交叉線槽。
(十二)請求項13: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所述之切割脆性材 料的刀輪,其特徵在於:所述格線槽中每條線槽的寬度 範圍為1um-800um ,深度範圍為1um-300um ,相鄰線槽 的間隔範圍為20um-800um。
(十三)請求項14: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切割脆性材 料的刀輪,其特徵在於:所述刀輪為盤狀的,直徑範圍 為1mm-25mm,刀輪材料是金剛石、聚晶或多晶金剛石、 硬質合金材料,或者這幾種材料的複合材料。
(十四)請求項15:一種切割脆性材料的刀輪的加工方法,其特 徵在於:在刀輪V 形切割刃部用鐳射掃描的方式燒蝕去 除加工得到交替分佈的切割刃和凹陷結構,刀輪上方的 雷射光束方向平行於刀輪盤面,包括如下加工步驟:[ 1 ] 設置需要加工的形狀,並設置掃描間距;[ 2]將刀 輪固定在工作臺上的刀軸上,使刀輪上方的雷射光束方 向平行於刀輪盤面,並使雷射光束聚焦在V 形切割刃部 邊緣;[ 3]通過調整鐳射參數並控制雷射光束運行軌迹 掃描上述的形狀;使刃部邊緣附近被雷射光束輻照部位 的一定厚度的材料被去除,加工出所述的凹陷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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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