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9年度行專更(一)字第3號原 告 樂福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錢正治(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呂紹凡律師訴訟代理人 謝祥揚律師訴訟代理人 邱佳慶律師輔 佐 人 洪珮瑜 輔 佐 人 黃乃傑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參 加 人 新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張錦龍(董事)本件指定技術審查官陳麒文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陳忠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鄭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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