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108年度,60號
IPCA,108,行專訴,60,202007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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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8年度行專訴字第60號
原   告 張鶴橋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余明賢律師
許譽鐘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莊榮昌   
參 加 人 ENTEGRIS,INC.(安堤格里斯公司)


代 表 人 Arlene Hornilla(副總裁)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
 陳初梅律師
陳佳菁律師
複代理人  吳俐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於民國109
年7 月1 日歸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改由技術審查官陳麒文依智
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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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