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8年度行專訴字第60號
原 告 張鶴橋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余明賢律師
許譽鐘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莊榮昌
參 加 人 ENTEGRIS,INC.(安堤格里斯公司)
代 表 人 Arlene Hornilla(副總裁)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
陳初梅律師
陳佳菁律師
複代理人 吳俐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於民國109
年7 月1 日歸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改由技術審查官陳麒文依智
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