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專上字第35號
上 訴 人 家登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邱銘乾
訴訟代理人 黃秀禎律師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律師
余明賢律師
許譽鐘律師
江庭緯律師
林益民律師
王芷涵律師
被上訴人 ENTEGRIS, INC.(美國安堤格里斯公司)
法定代理人 Arlene Hornilla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
陳初梅律師
陳佳菁律師
吳俐瑩律師
紀畊宇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指派技術審查官文治中已於
109 年7 月1 日歸建智慧財產局,改由技術審查官陳麒文依智慧
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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