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9年度,386號
STEV,109,店補,386,2020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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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補字第386號
原 告 賀一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鳳如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 段000 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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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