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9年度,346號
STEV,109,店補,346,2020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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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補字第346號
原 告 周子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家如


訴訟代理人 曾孟春

被 告 陳麗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麗緹發支付命
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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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周子娛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