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9年度,343號
STEV,109,店補,343,2020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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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補字第343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聶寧
被 告 楊文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文秀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639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
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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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