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和解金等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9年度,327號
STEV,109,店補,327,2020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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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補字第327號
原 告 林青溪
被 告 蔡銘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和解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
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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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