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更一字,109年度,1號
STEV,109,店簡更一,1,2020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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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簡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郭玉香
訴訟代理人 郭金賜
郭玉秀
被 告 簡瑋汝

訴訟代理人 沈濟民律師
被 告 葛至剛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0日宣告辯論終結,並定於10 9年7月6日宣示判決。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必要,爰依前 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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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