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簡字第801號
原 告 張婷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積體數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積體數位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設於新北市汐止 區,有台新商業銀行函附基本資料在卷可稽,揆諸首揭條文 規定,本件應由被告營業所所在地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二、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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