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09年度,738號
STEV,109,店簡,738,2020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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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簡字第738號
原 告 黃俐雯
被 告 何英傑

訴訟代理人 趙晊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英傑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足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87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原告前所繳納之1,000 元
,尚應補繳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
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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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