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新店簡易庭(刑事),店秩字,109年度,51號
STEM,109,店秩,51,2020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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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店秩字第51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

被移送人 盛明玉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
9年4月6日以新北警店刑社字第109410863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盛明玉於公共場所乞討叫化不聽勸阻,處拘留壹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盛明玉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民國109年3月25日下午1時55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段000號前之騎樓。 (三)行為:被移送人盛明玉於公共場所乞討叫化不聽勸阻。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盛明玉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3 張。
(三)現場照片1張。
三、經查,新北市○○區○○路○段000號前之騎樓乃係公眾均得自由 經過之處,屬公共場所無疑。查被移送人於公共場所向不特 定人乞討,屢勸不聽之事實,有上開事證可憑,被移送人之 違序行為,堪認真實。是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82條第1 項第1 款「於公共場所乞討叫化不聽勸阻 」之違序行為。爰審酌被移送人之年齡智識、行為之動機、 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82條第1項第 1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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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