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新簡字第14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訴訟代理人 吳哲毅
被 告 林美英
林峻安
林峻義
林峻清
兼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林峻木
被 告 卓芳化
卓春鳳
卓素惠
卓永昌
卓丹羽
劉麗珠
劉靜強
陳惠鈴
卓許秋英
劉麗玲
卓本田
卓川中
卓川正
兼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麗金
被 告 陳為嘉
陳德睿
陳德寰
陳為民
受告知人 陳為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8日
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中關於「被繼承人徐黃秀英之遺產」記載,應更正為「被繼承人卓蟳之遺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徐毓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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