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新小字第597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被 告 蘇婷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路 000巷0號,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 ,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徐毓羚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