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調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陳麗紅
相 對 人 陳志傑
相 對 人 陳金來
相 對 人 陳閂
相 對 人 陳登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被告陳志傑等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
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應提出被繼承人陳乞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如有所列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或所列被告已死亡而有繼承人
者(另一併補正該被告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
繼承人最新、含記事之戶籍謄本),應具狀追加該等繼承人
為被告,。
三、提出向管轄法院(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法院)查詢被告即繼
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四、提出雲林縣斗南鎮新光段384 、387 、388 、389 、390 、
394 、395、402、403地號土地之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
五、聲請人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
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