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簡字第255號
上 訴 人 林水來
上列上訴人因給付票款事件,對於民國109年6月24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