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彰小字第37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鄭裕銘
被 告 饒剛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捌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玖仟玖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九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