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國簡字第1號
原 告 張文成
原 告 黃錫富
被 告 彰化縣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許錫榮(方仰寧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
被 告 國家安全局
法定代理人 邱國正
訴訟代理人 陳楷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被告彰化縣警察局之法定代理人許錫榮承受原法定代理人方仰寧之訴訟。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 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 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75條規定「第168 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 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經查:本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被告彰化縣警察 局之法定代理人已由方仰寧變更為許錫榮,並經其聲明承受訴 訟,合於前開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