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字第714號
原 告 夏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素玲
訴訟代理人 賴祺元律師
被 告 葉忠偉即宇盛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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