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訴字,102年度,6號
CHEV,102,彰訴,6,202007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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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彰訴字第6號
原   告 黃廷輝 

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律師
被   告 侯佑霖 
兼訴訟代理 侯志成 

共   同 熊治璿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陳阿勝(邱慶輝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林昆賢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 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 定停止訴訟程序」,第186條規定「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 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03年9月4日裁定,命於本院102年度訴字 第757號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上開事件業已 終結,自應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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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