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09年度,237號
GSEV,109,岡補,237,2020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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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補字第237號
原   告 魏莉佳
訴訟代理人 楊曉菁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溪清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係請求確認本票債權新臺幣
(下同) 120,000 元不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核定為12
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同時,
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9 年度岡救字第10號),如經本院
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
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
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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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