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土地移轉登記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09年度,228號
GSEV,109,岡補,228,2020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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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補字第228號
原   告 蘇進旺即蘇鐵鎚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陳淑麗 
被   告 歐文輝之法定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歐文輝之法定繼承人間請求履行土地移轉登記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於坐落高
雄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重測前為梓官段377 地號,下
稱系爭土地)移轉登記予原告,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
土地現值若干,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計算裁判費。茲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20日內向本院陳報系爭土地現值並檢附相關證
明(如: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俾核定裁判費。另本件原告起
訴狀亦未載明歐文輝之法定繼承人資料,依法亦請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20日內,一併補正歐文輝之除戶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等資料。如逾期未補正上開資料,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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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