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簡字第383號
上 訴 人 李姿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帝兆加油站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5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
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363,66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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