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簡字,108年度,383號
GSEV,108,岡簡,383,20200707,2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簡字第383號
上 訴 人 李姿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帝兆加油站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5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
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363,66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1/1頁


參考資料
帝兆加油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