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簡字第260號
上 訴 人 丞煜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卉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超晟營造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5 月29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觀諸本件上訴
人上訴狀所載乃針對本訴請求及反訴部分提起上訴,故本件應以
本訴請求給付金額及反訴有理由部分金額合併計算,因此,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1,455 元(本訴給
付273,314 元,加計被告反訴有理由部分118,141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6,4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
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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