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簡字,108年度,260號
GSEV,108,岡簡,260,202007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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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簡字第260號
上 訴 人 丞煜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卉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超晟營造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5 月29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觀諸本件上訴
人上訴狀所載乃針對本訴請求及反訴部分提起上訴,故本件應以
本訴請求給付金額及反訴有理由部分金額合併計算,因此,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1,455 元(本訴給
付273,314 元,加計被告反訴有理由部分118,141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6,4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
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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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丞煜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超晟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晟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