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197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簡宗瑜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行政院退除役官兵
輔導委員會彰化農場屏東分場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
促字第3516號),惟被告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彰化
農場屏東分場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44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
補繳5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宏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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