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費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09年度,197號
PTEV,109,屏補,197,20200714,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197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簡宗瑜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行政院退除役官兵
  輔導委員會彰化農場屏東分場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
  促字第3516號),惟被告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彰化
  農場屏東分場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44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
  補繳5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宏緯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