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09年度,193號
PTEV,109,屏補,193,20200714,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19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陳冠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君毅謝君薇謝孟潔謝君昊謝君彤間請
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9,3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宏緯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