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小字,109年度,290號
PTEV,109,屏小,290,20200707,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屏小字第290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楊安婷 
      陳俊雲 
被   告 杜靜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
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4,402元,及其中77,368元自109年4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信用卡單月帳務資料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1/1頁


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