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補字,109年度,143號
ILEV,109,宜補,143,2020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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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宜補字第143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沈士琦 
被   告 李淡海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401元,應徵裁判費2,
98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不足2,480元
。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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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