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調字,109年度,408號
SLEV,109,士調,408,20200731,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調字第408號
聲 請 人 黃健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等235人間
請求召開推廣工業會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 駁回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 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民事 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已有規定。又按有無不能調解 ,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法院得斟酌各 種客觀情事認定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依法依約應召開推廣工業會,會議舉 辦方式為聲請人擔任主席寄發開會通知予相對人,並以宣傳 車通知附近鄰居到場開會,會議決議條文對同意者發生效力 ,並聲請證人蔡炯墩到庭作證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於民國106 年至107 年間,對相對人等235 人提起多件訴訟,經本院裁定命繳納裁判費後,聲請人均拒 不繳納,致該等事件之調解及訴訟程序均無法開始進行。而 聲請人為本件調解聲請,復未繳納調解聲請費,且聲請人於 聲請狀中僅羅列上百名自然人及法人為相對人,惟未敘明兩 造間有何關係,及何以相對人等等須召開推廣工業。綜合上 開事證,堪認聲請人並無聲請調解之真意,依當事人之狀況 可認本件顯無調解必要,爰逕以裁定駁回聲請人本件調解之 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等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