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調字,109年度,398號
SLEV,109,士調,398,20200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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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調字第398號
聲 請 人 姜俊介 
      江鳳玉 

      徐鳳香 
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即江國旗之繼承人清償債務事件聲請調解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 法第116 條第1 款前段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已於民國109 年5 月28日裁定命 聲請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提出:一、補具被繼 承人江國旗之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二、提出足資特定所指之被告之人為何人,並依 所指之被告,提出最新之起訴狀正本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該裁定已於109 年6 月20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迄今仍未 補正,當事人姓名不明,聲請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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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