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調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顏明誠
代 理 人 何朝棟律師
相 對 人 魏美玲
代 理 人 翁雅欣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遷讓房屋事件,因兩造無法
成立調解,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依台北市政府地政局建築物價額試算結果,為新臺幣2,059,836
元,本院依此結果,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059,836 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39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