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聲字,109年度,90號
SLEV,109,士聲,90,2020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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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聲字第90號
聲 請 人 王天佑 
相 對 人 張學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 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非訟事件法第66條後段、第5 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00巷0弄 00號,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參照上開 規定,本件聲請人應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公示送達。聲 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揆諸前揭說明,自有未合,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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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