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9年度,703號
SLEV,109,士簡,703,2020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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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士簡字第703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訴訟代理人 楊安婷
被   告 陳廣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9 年7 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柒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三九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10月15日向訴外人陽信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陽信銀行)借款新臺幣(下同)31萬 元,詎被告自94年8 月20日逾期未繳息,依約已喪失期限利 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嗣訴外人陽信銀行於95年12月26日 將上開債權讓與給原告並通知被告,屢經催討,未獲置理, 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三、被告則以:本人並非惡意違約,實因還款能力有限而無法負 擔,原告所請求每月加計違約金,對本人吃緊的財務狀況無 疑是雪上加霜。又當事人約定不履行之違約金過高者,法院 得依民法第252 條以職權減至相當之數額,希望法院能裁示 予以減免。本人不善理財,且經濟大環境影響而收入不佳, 為維持家計而不慎以卡養卡,導致高額利息及違約金越滾越 多,導致積欠各家銀行信用卡債務,龐大的債務壓力令人無 法喘息,惟本人目前致力於工作,目的為求早日解決債務問 題,若造成原告的困擾,本人深感抱歉,盼原告能夠給予通 融,待本人收入增加,還款能力提升後,再償還所欠款項等 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經查,原告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符之信用貸款 借據暨約定書(小額消費者貸款)、債權讓與證明書、登報 公告及存放款利率表等影本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 由未到場,雖曾以書狀為前述答辯,然被告就其曾簽訂前開 信用貸款借據暨約定書及原告所主張其上積欠款項各情均不 爭執,堪信原告前開主張為真正。
五、被告雖抗辯其現無力還款,盼予以通融,待收入增加後再償 還所欠款項等情,然法院固有依民法第318 條第1 項規定, 斟酌債務人之境況,許債務人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之職權, 惟非認債務人有要求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之權利(最高法院 23年上字第224 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被告現雖無資力清 償債務,然此尚非可解免或延期清償之法定理由,況被告緩 期給付之請求,未經原告同意,被告復未提出任何證據以釋 明其境況,本院尚難逕依其請求許其延後清償。另被告有無 資力償還債務,此乃執行問題,被告尚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 務之抗辯,被告此部分所辯,尚非可採。末按約定利率,超 過週年百分之20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且除上述限定之利息外,債權人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 巧取利益,民法第205 條、第206 條定有明文。次按約定之 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2 條定 有明文。而契約當事人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應依一般客 觀之事實、社會經濟狀況、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及債務人如 能如期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享受之一切利益為衡量標準( 最高法院49年度臺上字第807 號、51年度臺上字第19號判決 意旨參照)。被告固抗辯違約金過高,應予酌減等語,然而 ,本件借款利率為百分之6.39,加計違約金後尚未超過民法 年息百分之20之上限,亦未超過銀行法第47條之1 對信用卡 、現金卡規範年息百分之15之利率上限,本件尚難認有何違 約金過高之情事,被告此部分所辯,亦非可採。從而,原告 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2,980 元( 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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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