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9年度,664號
SLEV,109,士簡,664,2020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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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士簡字第664號
原   告 林中山
被   告 兆展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昱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肆萬元,及其中新臺幣捌拾玖萬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新臺幣陸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肆拾陸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 紙(下 合稱系爭支票),詎屆期提示後,竟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 戶而遭退票,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等語。並 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以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支票 、退票理由單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 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1 項所示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件係 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78條 ,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 萬6246元(第一審裁 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附表:
┌──┬─────┬────┬────┬───────┬───────┐
│編號│支票號碼 │票面金額│發票人 │發票日 │提示日即利息起│
│ │ │ │ │ │算日 │
├──┼─────┼────┼────┼───────┼───────┤
│1 │AD0000000 │89萬元 │兆展科技│108年7月29日 │108年7月29日 │
│ │ │ │有限公司│ │ │
├──┼─────┼────┼────┼───────┼───────┤
│2 │AD0000000 │65萬元 │兆展科技│108年8月19日 │108年8月20日 │
│ │ │ │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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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展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展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