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63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黃馨瑩
被 告 陳冠達(更名前:陳錫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6 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年息百分之二十」之記載應更正為「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