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9年度,638號
SLEV,109,士簡,638,2020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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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士簡字第63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黃馨瑩  
被   告 陳冠達(更名前:陳錫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捌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捌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8 月28日向訴外人美國運通銀 行(後更名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渣打銀 行)申請循環信用貸款,適用特惠利率為年息16%,若有二 次以上延滯繳款紀錄,利率自動調整為年息19.95 %計算。 詎被告自94年7 月23日起即未依約履行繳款義務,截至95年 1 月31日止,尚積欠新臺幣(下同)227,828 元(其中本金 為199,887 元)未清償,而該債權業經渣打銀行讓與給原告 並通知被告,屢經催討,未獲置理,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債 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 及利息。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符之循環現金貸 款申請書、貸款還款明細表、債權讓與證明書及登報公告等 均影本為證。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 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2,430 元( 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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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