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調字第562號
聲 請 人 蘇柏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鄒予希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相對人鄒予希之年籍資料或可得特定之資料到院,逾期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起訴之相對人鄒予希,查無其個人戶籍資 料,故無從知悉相對人之相關資料,爰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 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起訴。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