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秩字,109年度,90號
SLEM,109,士秩,90,2020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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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士秩字第90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
被移送人 林育祥



     葉玟承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9年6
月12日新北警淡刑字第109436245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林育祥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葉玟承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林育祥葉玟承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9年6月2日上午1時12分許。(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00號。
(三)行為:被移送人林育祥葉玟承與被害人有口角糾紛,林育 祥持棍毆打被害人頭部,葉玟承向被害人身體丟擲酒杯,致 被害人頭部紅腫、身體多處挫傷。
二、爰審酌被移送人於公共場合加暴行於人,妨害社會秩序,顯 有不該,並考量其違序之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分別裁處 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87條第1 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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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