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朴簡字第1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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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柏仲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提出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原因 事實、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訴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起訴狀記載對被告蘇 柏仲、蘇哲鋒、蘇堂毅提起訴訟。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6 日發函命原告於文到10日內補正債務人蘇柏仲之被繼承人蘇 張炭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如有再轉繼承,併提出再轉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並 提出被繼承人蘇張炭所遺財產即嘉義縣○○鄉○○段○○○ 段000○○段○○○段00○000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 動索引,及上開不動產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另提出當 事人欄位及聲明欄位均記載完整正確之當事人姓名之更正書 狀及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本院另職權調閱被繼承 人蘇張炭所遺財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資料,依上開移轉登記 資料觀之,除被告蘇柏仲、蘇哲鋒、蘇堂毅外,被繼承人蘇 張炭尚有其他繼承人。原告已於109年6月18日收受上開補正 函文,本院復於109年6月24日發函通知原告到院閱卷並於文 到5日內補正上開109年6月16日函文命補正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將駁回其訴,上開函文已於109年6月30日送達原告等 情,有上開函文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記 載完整當事人姓名、地址及訴之聲明之書狀,其訴顯難認為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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