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嘉小字第172號
原 告 游吉龍
訴訟代理人 游雅雯
被 告 李淑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查兩造均係花農,從事種花及銷售業務,被告明 知原告並未偷竊其所種植的雞冠花,竟基於誣告的不法意圖 ,向警察機關誣指原告偷竊其所種植的雞冠花,損失價值新 臺幣(下同)8,000 元,原告因而遭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 分局以被告身分傳訊製作筆錄,後經承辦員警調查後,認被 告係誣攀而全案簽結,原告始免於遭受司法之傳訊,被告除 了上開誣告行為外,並在嘉義市港坪里後庄鄰里間到處散佈 原告偷竊其所種植的雞冠花,原告一向為人正直從無任何不 良前科,遭被告散佈不實言論,致原告精神上及名譽上受到 重大的損害。按民法第184 條第1 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 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又民法第195 條第 1 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 、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 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 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原告因被告 未經查證而濫訴及在鄰里間散佈偷竊的不實言論,已致原告 名譽及精神上受到重大損害,故請求10萬元的精神賠償等語 。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前項判決 願供擔保請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我的雞冠花於民國108 年6 月3 日早上5 點多發 現不見了,因為原告的一位女性工人說6 月2 日下午要離開 時,就已經沒有雞冠花了,但女性工人於6 月3 日一早6 點 到原告的倉庫,發現有一大堆雞冠花,但據我所知,原告向 他人購買的雞冠花,於6 月3 日早上8 、9 點別人才載去給 原告的。因為是我先生親眼見到別人於6 月3 日早上8 、9 點才載雞冠花給原告的。自從我知道雞冠花不見以後,我花 田旁有監視器,但那地主說的監視器已經被洗掉,我只是報 警而已,警察問我說有無嫌疑人,我說有,我只是提供嫌疑
人,並沒有說是確定是哪個人偷的,我根本沒有散播不實謠 言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 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 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主 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 第277 條定有明文。而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 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 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 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 第917 號民事判決參照)。又誣告罪之成立,以意圖他人受 刑事處分虛構事實而向該管公務員申告為其要件,故其所訴 事實,雖不能證明係屬實在,而在積極方面尚無證據證明其 確係故意虛構者,仍不能遽以誣告罪論處(最高法院46年度 台上字第927 號刑事判決參照)。再告訴或自訴權均屬憲法 第16條賦予人民基本之訴訟權,凡犯罪之被害人皆得提出告 訴,刑事訴訟法第232 條定有明文,故而就所訴之事實足認 為被害人者,即得依上開規定行使憲法保障之權利,且尚難 單憑嗣後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或法院判決被告無罪確定, 遽推論告訴人或自訴人係濫訴而認有侵害被告名譽權之情事 (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525號民事判決參照)。 ㈡原告主張:被告基於誣告的不法意圖,向警察機關誣指原告 偷竊其所種植的雞冠花,損失價值8,000 元,原告因而遭嘉 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以被告身分傳訊製作筆錄等語,為 被告所否認,經查,參以被告於警訊陳稱:「(問:你今( 12)日因何事前來派出所協助警方製作調查筆錄?)我因為 我所種植的雞冠花遭竊,所以前來製作相關資料。(問:你 所種之雞冠花種植於何地點、係於何時間點遭竊?)。我被 竊之雞冠花種植地點,在嘉義市○區○○里○○街0 巷0000 號斜對面,時間為108 年6 月1 日18時許發現該雞冠花還在 ,於本(3 )日早晨5 時許發現該雞冠花遭竊。(問:竊嫌 係如何行竊,請你詳述當時過程。)當時情形為我於108 年 6 月1 日18時許,下田發現該雞冠花還在,於本(3 )日早 晨5 時許發現該雞冠花遭竊。(問:你共遭竊那些物品?價 值分別為多少錢?)共被竊雞冠花約半分田之面積,價值為 新台幣8000元。(問:你係於何時間發現該雞冠花遭竊?被 竊雞冠花品種為何?)我約於當(3 )日5 時許發現我種植
雞冠花被竊。品種為紅骨雞冠花。(問:妳所種植的田園附 近有無監視錄影系統?)附近嘉義市○區○○路0 巷00號附 近有裝設監視錄影系統,但不知道是否可以看的見行竊過程 就不知道了。(問:該田地段及地號為何?可否提供地籍證 明提供警方?)該田地地段0138頭港段。地號為00000000號 。因為我田地係為承租該地主不知道是否願意提供,我再問 一下。(問:是否知道何人或有可疑對象所為?原因何在, 有無證據或證人?)我有可疑的對象因為發現雞冠花被竊時 ,同行游吉龍沒有雞冠花,但他訂購的雞冠花要(3 )日8 時許才會送達,但該游吉龍一名女性工人(不知名) 表示6 時許,就有一堆紅骨雞冠花在他家倉庫內,我覺得他嫌疑很 大,我就是苦無證據所以才請警方查明。(問:警方現由妳 供述可疑行竊對象之嫌疑人游吉龍相片給妳指認,是否為你 懷疑竊取妳紅骨雞冠花之人?)是的。他就是我懷疑竊取我 紅骨雞冠花之人游吉龍,但我沒有證據證明所以請警方偵辦 。(經當事人當場指認無誤)(問:竊嫌犯案後有無遺留物 品於竊案現場?)竊嫌現場沒有遺留物品。(問:為何至今 才來報案?)因為我要向地主問地號及地段,警方才能釐清 發生地,該地點剛好是縣市交界處,所以至今才來報案。( 問:你是否認識嫌疑人游吉龍,與其有無任何仇恨或糾紛? )我認識可疑嫌疑人游吉龍,彼此沒有任何仇恨或糾紛。( 問:你是否要提出告訴?)因為我苦無證據,如果警方有查 到明確證據,我一定要向游吉龍提出告訴。」等語,有本院 調閱警方調查筆錄在卷可參,被告因認雞冠花遭人竊取而向 警察機關報案,惟被告並未對原告提出刑事竊盜告訴,且依 上開調查筆錄所載,被告在警詢中陳稱:我有可疑的對象因 為發現雞冠花被竊時,同行游吉龍沒有雞冠花,但他訂購的 雞冠花要(3 )日8 時許才會送達,但該游吉龍一名女性工 人(不知名)表示6 時許,就有一堆紅骨雞冠花在他家倉庫 內,我覺得他嫌疑很大,我就是苦無證據所以才請警方查明 等語,依上可知被告係依據現場情狀及原告工人提供之資訊 ,因認發生竊案後在原告處出現之雞冠花可能為其遭竊之雞 冠花,而指稱原告為可疑嫌疑人,尚難認定被告係出於為構 陷原告入罪、故意虛構事實而為誣告等情,又原告縱因警察 機關調查程序之進行而遭受精神上之痛苦及不便,惟民法侵 權行為之規範目的並非保護權利人之主觀情緒不受他人影響 ,原告之名譽權或人格權是否受到不法侵害,仍須綜合客觀 情況判斷,承前所述,被告於警詢中並未對原告提起刑事竊 盜之告訴,亦非完全出於虛構事實而為誣告,其所為報案非 不法行為,從而,無從認定係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或人格權之
侵權行為。
㈢又原告主張:被告除了上開誣告行為外,並在嘉義市港坪里 後庄鄰里間到處散佈原告偷竊其所種植的雞冠花,原告一向 為人正直從無任何不良前科,遭被告散佈不實言論等語,為 被告所否認,經查,原告所舉證人李建欣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我是港坪里,原告、被告是隔壁村莊頭港里的人,我們都 是同一行的人,都是種植花、務農而認識的,認識兩位差不 多都十幾年了,加加減減有生意往來,因為他們有時會跟我 買花,我個人種植洋吉梗、康乃馨、雞冠花,我之前有跟原 告、被告兩人間都有買賣雞冠花、菊花,我知道原告、被告 有種植雞冠花、夜來香。去年端午節的時候,我有聽說被告 的花被偷,村莊的人有在傳,從何處聽來的我也忘記了,具 體細節我沒有聽說,我一開始只是聽說有人的花被偷,後來 才知道是被告的花被偷,但沒有聽說到是何人偷的,我知道 這件事情有去報案,我沒聽說誰被警局叫去問,後續事情我 不知道,我沒有聽到被告講說是被何人偷的,或別人說被告 講說是被何人偷的等語,是僅依證人李建欣上開證述,自難 認被告有在鄰里間到處散原告偷竊其所種植的雞冠花乙情, 原告就被告有散佈上開不實言論,及原告名譽因此受損害等 事實,復未再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自無從主張被告應負 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㈣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萬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