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簡字,109年度,239號
OLEV,109,員簡,239,2020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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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員簡字第239號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被   告 劉金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劉金鎮對原告負有債務,經原告多次催告無 效,原告並已就該債權取得執行名義。惟經原告調查發現被 告劉金鎮所有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97年5月7日設定債權總額新臺幣( 下同)8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同案被告劉郭金釵(已於 107年7月16日死亡,另經本院裁定駁回原告對劉郭金釵之訴 ,下稱系爭抵押權),系爭抵押權應不存在,僅係未為塗銷 。然被告未塗銷系爭抵押權之行為,已致害及原告聲請拍賣 系爭土地之執行無實益,而此不安定之狀態,得以確認判決 除去,原告自有訴請確認系爭抵押權不存在之法律上利益, 爰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確認劉郭金釵就被告劉金鎮所有 系爭土地登記日期為97年5月7日所設定之系爭抵押權不存在 ,劉郭金釵並應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等語。
二、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 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2 項著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2 項所謂「原 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係指依 原告於訴狀內記載之事實觀之,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 之判決者而言,最高法院著有62年台上字第845號判例意旨 足資參照;復按當事人適格,係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不待當事人主張不適格時始應調查。是當事人不適格,為欠 缺訴訟上權利保護要件,法院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並非 以起訴程序不合法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此因當事人適格與 否,必須就特定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審究其是否為正當當 事人,始以判決程序處理之,而當事人不適格法院誤為判決



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得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縱令判 決確定,對於正當當事人亦不生法律上效力,得再對正當當 事人起訴,不生一事不再理之問題,合先敘明。三、再按確認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 提起。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 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 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若 縱經法院判決確認,亦不能除去其不安之狀態者,即難認有 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 例意旨參照)。又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如有即 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縱其所求確認者為他人間之法律 關係,不論為積極或消極確認之訴,均得提起,且原告否認 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存在而提起消極確認之訴,除當事人中 有一方同時否認該法律關係存在,祇須以主張法律關係存在 之他方為被告者外,應以該法律關係之雙方當事人為共同被 告,此乃因確認判決之效力,僅及於受判決之當事人,如不 以法律關係主體為原告或被告,原告無從受確認判決之法律 上利益(同院89年度台上字第1321、90年度台上字第961號 、93年度台上字第198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告既係請 求確認劉郭金釵就被告劉金鎮所有系爭土地登記日期為97年 5月7日所設定之系爭抵押權不存在,而因系爭抵押權是否存 在,就劉郭金釵與被告劉金鎮而言,在實體法上具有不可分 性,必須合一確定,不能為歧異之判決,即屬類似必要共同 訴訟(最高法院82年4月20日82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 照)。是以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自應以劉郭金釵劉金鎮同 為被告訴請確認,始屬當事人適格且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 上利益。惟劉郭金釵已於107年7月16日死亡,有其戶籍謄本 (除戶部分)可按,而劉郭金釵於本件訴訟繫屬前即死亡, 業經本院另以劉郭金釵無當事人能力,原告對劉郭金釵之起 訴不合法予以裁定駁回原告對劉郭金釵之訴;而本件訴訟就 劉郭金釵與被告劉金鎮而言,既屬類似必要共同訴訟必須合 一確定,且原告對劉郭金釵部分之訴訟亦經駁回,則原告僅 以劉金鎮為被告訴請確認,縱獲勝訴判決確定,因其效力並 不及於劉郭金釵,亦不能除去原告法律上不安之狀態。是原 告對被告劉金鎮提起本件消極確認之訴,非但有 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且難認其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 益。從而,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爰 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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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