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簡字,109年度,237號
NTEV,109,投簡,237,2020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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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投簡字第237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永橙陳范月臺、陳錦豐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
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任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提出陳永橙之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 繼承人之姓名、住居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棄或限定繼承等資料,並追加全體繼 承人為被告。
(二)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起訴之原因事實。(三)補提南投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 姓名勿隱)
(四)陳報系爭土地登記謄本全體共有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 (若有死亡者依第1點補正)。
1.系爭土地登記謄本之共有人若有死亡者,製作已死亡共有 人之繼承系統表。以該死亡者為繼承系統表之起點,並以 該已死亡共有人之現繼承人為終點,按「各層繼承關係」 逐層連線繪製以各已死共有人為單位之「繼承系統表」( 應就各繼承人加註生卒時間,以及表明與上一層繼承人之 關係),以表明已以該已死之共有人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若發現全體繼承人尚有未一併起訴為被告者,一併追加 為被告。(請以電腦製作文書系統製表後,並一併陳報電 子檔光碟)
2.於每份繼承系統表後,逐層整理並檢附足資證明,各層繼 承關係之「已死亡人之除戶謄本」、「最新全體繼承人之 戶籍謄本」(記事部分均勿省略)、及「全體繼承人有無 拋棄或限定繼承之聲請」。
3.提出之書狀應依戶籍謄本載明正確之相對人(被告)之姓 名、戶籍住址、身分證字號,並據此於書狀內編列各筆不 動產共有人名冊,及應有部分之權利範圍,且提供同相對 人(被告)人數之書狀繕本。
(五)補正說明被告行為「有害及原告債權」之因果關係?請提出 「具體事證」說明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 記 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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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