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簡字,109年度,190號
NTEV,109,投簡,190,2020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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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投簡字第190號
原   告 吳申祺 
被   告 蔡哲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為 地或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 內者,各該法院俱有管轄權。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係在高雄市鳥松區,有其個人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佐,原告起訴主張於民國107年9月5日 遭被告詐欺誘使原告買受系爭權利車之侵權行為地,在高雄 市三民區鼎華路即被告開設之登鑫車業,有南投縣政府警察 局南投分局刑案偵查卷宗、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 字第3857號偵查卷宗可憑,至原告主張嗣於108年7月7日, 系爭權利車另遭訴外人陳亮任郭品汝南投縣名間鄉取回 ,與原告主張遭被告詐欺買受之侵權行為地無涉,亦難認為 侵權之結果地,又原告業於107年9月間經被告交付系爭權利 車,自亦難認南投屬被告之債務履行地,揆諸前開說明,本 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是聲請人即被告聲請移轉 管轄,尚屬有據,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侵權行為地之臺灣 橋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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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