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09年度投小字第26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歐昭廷
被 告 陳立萍(原名:陳伶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 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前段、第27條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原告於民國109年7月14日起訴前,被告之戶籍地已遷入臺 中市○○區○○路0段00巷0號0樓之0,此有本院依職權查悉 被告個人戶籍資料(見本院卷第29頁)可參。復依被告之健 保投保資料所示,被告之通訊地址亦為戶籍址(見本院卷第 33頁),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及第27條規定,自應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政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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