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補字,109年度,292號
PDEV,109,斗補,292,2020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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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補字第292號
原   告 謹鳴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黨 


被   告 婕絲美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光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01,245元,應徵裁判費3,31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3,3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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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謹鳴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婕絲美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