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補字第292號
原 告 謹鳴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黨
被 告 婕絲美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光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01,245元,應徵裁判費3,31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3,3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