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09年度,920號
NHEV,109,湖簡,920,20200723,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湖簡字第92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黃馨瑩  

被   告 張正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萬陸仟捌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叁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泛亞商 業銀行,下稱寶華銀行)申辦魔力現金卡信用貸款,借款額 度最高新臺幣(下同)50萬元,借款動用期間自核准日起3 年,並得依約續延,約定核貸日起5 個月後,以年利率12% 計息,每月15日為繳款日,應繳足最低繳款金額;如未依約 繳款,即視為全部到期,且逾期6 個月以內部分、超過6 個 月部分,各按上開利率10% 、20% 計付違約金。詎被告於95 年12月9 日後,即未履行繳款義務,尚積欠借款本金30萬6, 820 元。嗣寶華銀行於97年4 月29日將此筆債權讓與原告, 並依法登報公告。爰並以起訴狀繕本送達再次為債權讓與之 通知,依消費借貸暨債權轉讓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欠 款暨後續之利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三、法院之判斷︰
查,原告主張被告積欠上述信用貸款及其受讓債權等事實, 業據提出泛亞銀行魔力現金卡申請書暨約定書、分擔表、債 權讓與證明書影本及登報公告影本等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審酌 ,原告之主張,應堪信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暨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如主文第一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部分,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二項。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依對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1/1頁


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