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09年度,1133號
NHEV,109,湖簡,1133,2020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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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1133號
原   告 蘇濟仁 
被   告 梁高瑋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捌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叁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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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